【用戶】Joanna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港澳條例16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第4條第三項之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港澳條例4-31.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2.本條例所稱澳門居民,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3.前二項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分者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在本條例施行前之既有權益,應予以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