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有 A 屋,民國 97 年 8 月 1 日就 A 屋與乙簽訂買賣契約,約定總價係由乙承受甲對丙銀行的 730 萬元貸款債務,並自簽約日起由乙向丙按月繳納貸款本息 4 萬 5 千元,並約定等乙另覓得買受人後,由甲直接將 A 屋移轉給該買受人。乙簽約後向丙銀行繳納本息 6 個月,仍未覓得買受人,其後即未繳納本息。甲於民國 98 年 8 月 1 日以存證信函催告乙辦理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乙表示因未覓得買受人,其買賣契約即未生效,甲則表示解除契約,但自行繳納 45 萬元本息後即未再繳納。丙銀行聲請拍賣 A 屋,以 450 萬元拍定,全數由丙銀行取得。甲向乙請求賠償多繳的 45 萬元,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33603
統計:A(15),B(72),C(313),D(64),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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