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文正
【年級】
【評論內容】依據《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二條規定,中輟生的通報標準:1.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上。2.轉學生因不明原因未向轉入學校完成報到手續。參考教育圓夢網的參考資料
【用戶】我愛阿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補充:題目所述之《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已於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82115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為《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