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Yu Lai】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 (A) 第 78 條 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B) 第 80 條 申訴應以書面為之,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官職等。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二、請求事項。三、事實及理由。四、證據。五、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年月日。六、提起之年月日。前項規定,於再申訴準用之。 (C) 第 ...
【林志宏】評論
請一下: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這有實例嗎?都已經離職了,為何還會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例如 工作環境光線長期過暗 公務人員甲抱怨視力幾年來急速退化 就申訴隔幾天實在受不了直接離職後 主管的處置通知才送達 如駁回其意見而認為光線已足夠所以依然會在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措施和處置 還是能向保訓會提再申訴 又或者 主管認為乙行為不當 記小過或申誡 乙不滿就申訴其處分太重 過幾天因為之前已考上其他考試分發 離職到別的機關單位 之後原主管仍認為處分剛好而已 則記過申誡還是有紀錄在
【108國考-加油!!】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8 條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