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ce Yeh】評論
一、目的正當性原則或適當性原則(Prinzip der Geeignetheit)。其意指所採取之手段必須適合其所追求之目的,始得謂之正當,而具有適當性。申言之,以法律為手段而限制人民權利,可達到維護公益之目的時,其立法手段始具有適當性;同理,任何行政手段之採擇均須為合法手段,且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手段必要性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Erforderlichkeit, der geringstmoegliche Eingriff, Prinzip der geringstmoeglichen Eingriffes)。其意指所採取之任何手段能達成目的,且無其他具有相同效力而不限制基本權之更佳手段時,始可謂其侵害最小,而具有必要性;申言之,於適當性原則獲得肯定後,在達成立法或行政目的有各項手段時,應選擇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