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考生】評論
回答者: Ku,fusen ( 初學者 3 級 )回答時間: 2005-02-27 23:28:13 最簡單白話的解釋方法就是,當事人能力是指可以在程序中作為一個當事人的資格,程序行為能力是指可以在程序當中從事行為的資格。 用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來做理解,是很類似的概念。 例如未成年的人,他可以作為一個當事人,他可以告人,也可以被人告,但是他沒辦法自己做訴訟行為,必須要由法定代理人來幫他起訴或應訴,所以他有當事人能力但沒有訴訟能力。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22403195 回答者: AJ ( 研究生 4 級 )擅長領域: 生活法律 | 國家考試回答時間: 2009-12-03 13:2...
【hugogo】評論
c改為私法人之執行機關就能作為行政法關係之主體了 因其就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還請指教!
【亂改答案~放狗咬人!】評論
法人之機關可分為「執行機關」、「監察機關」及「意思機關」。「執行機關」-董事,為法人必備之常設機關,社團與財團均有之。「監察機關」-監察人於社團、財團可自由設立,惟公司法第216、217條特別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須必設監察人。「意思機關」-社員總會,在公司則為股東會,僅社團有之,為社團所必備之最高意思機關;財團因非以人為基礎,故無意思機關。 來源:維基
【Edgard律師路邁進!】評論
C:私法人意思機關僅是代表私法人為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