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住所地位於桃園縣)向桃園地方法院起訴乙(住所地位於南投縣),請求給付新臺幣(以下同)80 萬元。甲主張自己與乙有和解契約,雙方口頭約定乙應給付甲120 萬元,並以甲的住所地為履行地。乙則抗辯,雙方未曾約定履行地,桃園地方法院無管轄權,且該和解契約已經撤銷,請求法院駁回甲的起訴。如桃園地方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雙方確未約定履行地,而將甲的起訴裁定移送南投地方法院,是否合法?如桃園地方法院認定雙方有約定甲的住所地為履行地,但該和解契約已經撤銷,則應如何裁判?(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0749
統計:A(36),B(438),C(47),D(3),E(0)

用户評論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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