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ki Huang】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1.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原則。2.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必要性原則。3.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衡量性原則(又稱狹義的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