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ven Huang】評論
名 稱:游離輻射防護法公布日期: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第 14 條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之人員,以年滿十八歲者為限。但基於教學或工作訓練需要,於符合特別限制情形下,得使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參與輻射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