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ing-9919】評論
(B)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
【Minmin】評論
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三款之機構及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另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如下:一、家庭教育中心。二、終身學習機構。三、各級學校。四、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五、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
【Maggie Lin】評論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修訂本法第二條所定家庭教育之範圍如下: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或監護人了解應盡職責與教養子女或被監護人 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或被監護人對父母或監護人應盡義務與應享權 益之教育活動及服務。三、性別教育:指增進家人有關性別生理、情感、認知與社會知能之教育 活動及服務。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婚前與婚後關係經營之教育活動及服務。五、失親教育:指增進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雙方教養之未成年子女, 對家人關係維繫與家庭生活管理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六、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與關懷之教育活動及服務。七、資源管理教育:指增進個人、家庭、社會之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