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c7717184】評論
公危第69條A 應設於平房式建築物 →建築物之地面層B 牆壁應為防火構造 →防火或不燃構造D 樑及天花板應以防火構造 →防火或不燃構造
【Eric Zhou】評論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9條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販賣場所: (一)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 (二)建築物供販賣場所使用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牆壁應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建造。但與建築物其他使用部分之隔間牆,應為防火構造。 2.樑及天花板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3.其上有樓層者,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騎上無樓層者,屋頂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二、容器檢驗場所:(一)應符合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二)有洩漏液化石油氣之虞之設施,應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三)使用燃氣設備者,應連動緊急遮斷裝置。(四)不得使用火源。但因檢驗作業需要者,不在此限。
【冠逸】評論
公危第69條A 應設於平房式建築物 → 建築物之地面層B 牆壁應為防火構造 → 防火或不燃材料,隔間牆 --- 防火構造D 樑及天花板應以防火構造 → 不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