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默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原本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可處新臺幣1200元到2400元不等罰鍰。但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認為,國家對於人民財產權行使的限制必須有明確的規範,應以維持交通秩序之必要為限,而舊法未考量設攤地區之交通流量、道路寬度或禁止之時段等因素而為之,故要求相關機關修法。 根據新修法規定,「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因此若欲繼續合法擺攤,應向各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依現行法規,不論在騎樓擺攤是否會影響行人行走或交通狀況,皆須先申請許可,以台北市為例,須經台北市市場處審查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始得擺攤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