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鵋韹麀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每個都鎖答案是要看什麼??A的答案我看不是很懂。簡單來說就是,如果是「公務員」犯錯,那就是公務員需有「故意或過失」(過失責任)但是如果是「公有公共設施」,就是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無過失責任)所以並非一律無過失。至於B跟D法條有,應該沒問題吧?D比較明確的是在國賠第11條,因為那條有說「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當然行政訴訟法第7條也有類似的規定至於C比較特別,因為國賠法是準用民法的,C的敘述就是民法的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最後,君子愛財...
【用戶】宇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 的答案若是公務員犯錯 是採 代位責任 跟 過失責任如果是 公共設施 是採 自己責任 跟無過失責任 其實我是想說 公共設施 不可能故意害你 所以是無過失責任啦 所以應該不會是故意吧?
【用戶】musicbugs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國家責任可分為代位責任說與自己責任說:1. 代位責任是以公務員之過失責任為前提,成立民法上侵權行為,乃由國家代替該公務員負賠償責任,並保有對公務員求償權,國賠法第2條即是。2. 自己責任不以公務員之侵權行為責任成立為前提,公務員之行為即視為國家行為,由國家負賠償責任,就採無過失責任,國賠法第3條公共設施之瑕疵即是。所以目前國賠法採代位責任也兼採自己責任,非「一律」用國家自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