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第16條 (技術審查官任用資格)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任用之:一、擔任專利審查官或商標審查官合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或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外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畢業,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擔任專利或商標審查官或助理審查官合計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或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系科畢業,擔任專利或商標審查官或助理審查官合計八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二、現任或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系所講師六年以上、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合計三...
【用戶】劉小玲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4條第3項(97.02.05-101.05.29)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得視需要置技術審查官席,設於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左側,斜放面向應訊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