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拉拉】評論
全民健保法第 55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下:一 特約醫院及診所。二 特約藥局。三 特約醫事檢驗機構。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前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特約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Jeremy】評論
我沒有看到這法條耶!! 是否要更正答案?
【Ching-min Hua】評論
是不是可以用這條解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七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第66條(申請特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相關辦法之訂定) 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保險人同意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事服務機構種類與申請特約之資格、程序、審查基準、不予特約之條件、違約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醫事服務機構,限位於臺灣、澎湖、金門、馬祖。
【亂改答案~放狗咬人!】評論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三條符合附表所定,領有開業執照之醫事機構,於向保險人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時,應檢具該附表所定相關文件。 附件所提及之機構:1.醫院及診所2.藥局3.醫事檢驗所4.醫事放射所5.物理治療所6.職能治療所7.開業執照載有居家護理服務之護理之家8.居家護理機構9.助產機構10.精神復健機構11.居家呼吸照護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