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依護照條例第 19 條及相關規定,下列何者並非應申請換發護照之事由?
(A)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B)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C)護照所餘效期不足 1 個月
(D)持照人之性別變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5191
統計:A(13),B(6),C(95),D(12),E(0)

用户評論

【用戶】buttercup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護照條例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換發護照:一、護照污損不堪使用。二、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三、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四、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五、護照製作有瑕疵。六、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換發護照:一、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二、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三、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

【用戶】buttercup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護照條例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換發護照:一、護照污損不堪使用。二、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三、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四、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五、護照製作有瑕疵。六、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換發護照:一、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二、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三、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