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越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法律優位(越)原則 指依法行政須符合法律規範,不得與上位階的法令規則「牴觸」,所以又稱「消極的依法行政」。法位階大致上由高至低依序為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因此應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準。 另外補充法律規範與定義↓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即是)或通則。第3條: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即是)。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第159條: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