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 Chen】評論
1、 依『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2、3、5條規定,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院長、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者公推其中1人代理主席。以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議案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對決議如主管部會首長有異議時,由院長決定之。 2、 依『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4條規定,下列事項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1)依法須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 (2)依法須提出立法院之事項。 (3)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4)其他重要事項。 3、 行政院會議,原則上每週舉行1次,現係每週星期四上...
【Wen-hsuan Fu】評論
回2F 應該是出席第 14 條 行政院秘書長、副秘書長、主計長、人事行政局局長、新聞局局長及經行政院院長指定之機關首長,應列席行政院會議。各部會首長因事不能出席行政院會議時,得由各部會副首長代表列席。行政院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備詢。行政院會議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Jie Hsieh】評論
題目所問是行政院會議"列席人員"而非"會議成員"喔,兩者的意義和答案是截然不同的。只有(C)的秘書長是列席人員,其他三個選項都是會議成員。做答如果不看清楚題目所問,法條記得再熟也是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