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情況,何者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A)土地交換
(B)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C)區段徵收之土地,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
(D)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35941
統計:A(301),B(20),C(22),D(27),E(0)

用户評論

【用戶】乘風遠颺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稅法第28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第39條之1第2項  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徵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2項  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