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蔚婷】評論
一、比例原則的位階:比例原則源於憲法第二十三條,屬「憲法」位階,以憲法的高度拘束所有的公法。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公布 )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二、比例原則的三個要件:①適當性:「手段」要合「目的」,所採取的手段必須要能達到目的。②必要性:又稱為「最小侵害原則」,在有數種執行工具可選擇時,要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的方式。③衡量性:又稱「狹義比例原則」,行政行為要合乎比例,以通俗的話來講,就是勿用大砲打小鳥、殺雞焉用牛刀。→顯逾""必要""之程度=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要件
【Sai Weng】評論
第七百三十九條(保證之定義)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第七百四十五條(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第二百七十二條(連帶債務)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第二百七十三條(債權人之權利~對連帶債務人之請求)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卓萱】評論
顯逾"必要"之程度 =比例原則
【鍾萬河】評論
感謝4F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