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fangjing】評論
環署廢字第 0990060548 號http://www.chepb.gov.tw/files/%E5%9E%83%E5%9C%BE%E7%84%9A%E5%8C%96%E7%88%90%E7%84%9A%E5%8C%96%E5%BA%95%E6%B8%A3%E5%86%8D%E5%88%A9%E7%94%A8%E7%AE%A1%E7%90%86%E6%96%B9%E5%BC%8F(99.7.5).pdf附件 一般廢棄物-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五、再利用用途:(一) 第一類型:作為級配粒料基層、基地及路堤填築、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混凝土添加料、瀝青混凝土添加料、磚品添加料及其他用途。 (二) 第二類型:作為級配粒料基層、基地及路堤填築、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無筋混凝土添加料、瀝青混凝土添加料及磚品添加料。(三) 第三類型:僅得作為基地及路堤填築,且每一再利用場所之使用量應在一萬公噸以上...
【小穎】評論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五、資源化產品用途: (一)第一類型及第二類型產品:作為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混凝土添加料、瀝青混凝土添加料、磚品添加料及水泥生料添加料,並不得用於臨時性用途。(二)第二類型產品用於混凝土添加料,僅限無筋混凝土,添加料用途。 (三)第三類型產品:限大量(一萬公噸或五千立方公尺以上)集中使用於基地填築、路堤填築及填海造島(陸),使用前底渣產生地主管機關應提報再利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Harvey】評論
原分類現今已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