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穎】評論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除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方式或危害特性分類貯存。二、應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置於貯存設施內,分類編號,並貯存以一年為限,其須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二個月前向貯存設施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一年。 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 三、貯存容器或設施應與有害事業廢棄物具有相容性,必要時應使用內襯 材料或其他保護措施,以減低腐蝕、剝蝕等影響。 四、貯存容器或包裝材料應保持良好情況,其有嚴重生鏽、損壞或洩漏之 虞,應即更換。 貯存以一年為限,其須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二個月前向貯存設施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