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ry】評論
民法 第 1000 條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 登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Cathy】評論
原題目民法第1000條有關冠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1)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n(B)冠姓之一方得經配偶同意後始得回復其本姓。 n(C)回復本姓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1次為限。修改為民法第1000條有關冠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B)冠姓之一方得經配偶同意後始得回復其本姓。 (C)回復本姓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1次為限。 n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8 民法第1000條有關冠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非?(1)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B)冠姓之一方得經配偶同意後始得回復其本姓。(C)回復本姓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1次為限。修改成為18民法第1000條有關冠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非?(A)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B)冠姓之一方得經配偶同意後始得回復其本姓。(C)回復本姓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