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昆】評論
警察機關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事項作業要點
【Lin Tzu Hung】評論
名 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公布日期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第 2 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 (以下簡稱各區監理所) 掌理下列事項:一、車輛檢驗、發照登記及審核管理事項。二、汽車駕駛人執照與技工執照考驗、核發、審核及駕訓班管理事項。三、公民營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事項。四、規費及代辦業務事項。五、自用車輛違規裁罰事項。六、營業車輛與機車違規裁罰、各類汽車違規申訴及路邊稽查等事項。七、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
【全神貫注】評論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59第 2 條 汽車駕駛人以從事計程車駕駛為業者,應於執業前向執業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以下簡稱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始得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