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護照污損不堪使用,如所餘效期在三年以上,其申請換發之護照效期為:
(A)三年
(B)五年
(C)十年
(D)同原護照效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8824
統計:A(34),B(7),C(22),D(168),E(0)

用户評論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我想要幾霸分呀!】評論

護照條例 第15條

2014-12-20】評論

護照條例 (民國89年05月17日)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換發護照:一、護照污損不堪使用。二、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三、持照人已依法更改中文姓名。四、持照人取得或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五、護照製作有瑕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換發護照:一、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二、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三、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第一項第一款之護照,其所餘效期在三年以上者,依原效期換發護照;其所餘效期未滿三年者,換發三年效期護照。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形,依第十一條規定效期,換發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