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今年必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14-3 條 n依第十四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停聘n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教師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或受罰金之判決而易服勞役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二、教師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停聘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 ),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全部本薪(年功薪)。第 14 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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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停聘期間發給本薪(年功薪)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 n(B) 停聘期間應發給三分之一本薪(年功薪) 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C)停聘期間應發給四分之一本薪(年功薪)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 n(D) 教師涉有性侵害行為而停聘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