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地面樓層達幾層以上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A)7層樓
(B)11層樓
(C)15層樓
(D)20層樓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16667
統計:A(0),B(11),C(1),D(0),E(0)

用户評論

衛斯理】評論

第13條(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相關罰則】§40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