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劉季鑫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刑法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能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其第一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屬於直接故意。其第二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能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屬於間接故意,又稱為未必故意。刑法第十四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其第一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屬於懈怠過失,又稱為有認識過失。其第二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屬於疏虞過失,又稱為不認識過失
【用戶】Denny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上面弄錯了無認識過失(疏虞過失):刑法第14條一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2)有認識過失(懈怠過失):刑法第14條二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