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睡於透天厝二樓的原住民甲在清晨四點多時被樓下的嘈雜聲響所吵醒,甲的直覺判斷很可能是小偷,於是拿起其合法擁有的獵槍,迅速衝到二樓外面陽臺上,對著樓下正搬運甲所產銷的二箱水梨(市價約 3000 元)往外離去之竊賊乙大喊:「不要動,否則我要開槍了。」但乙繼續往前奔跑。甲見此狀,便朝乙的腳開槍射擊,雖然甲知道有可能射擊到乙之其他致命部位,但其根本無所謂,結果甲一槍擊中乙之心臟,乙一命嗚呼。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23834
統計:A(27),B(318),C(4),D(23),E(0)

用户評論

【用戶】曾小草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例如..在路上飆車..明知到有撞傷人的危險.萬一撞上了..也不是故意去撞的..這就叫做未必故意..

【用戶】劉季鑫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刑法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能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其第一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屬於直接故意。其第二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能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屬於間接故意,又稱為未必故意。刑法第十四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其第一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屬於懈怠過失,又稱為有認識過失。其第二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屬於疏虞過失,又稱為不認識過失

【用戶】Denny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上面弄錯了無認識過失(疏虞過失):刑法第14條一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2)有認識過失(懈怠過失):刑法第14條二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