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甲向丁借 1500 萬元,甲以其所有之 A 地、乙所有之 B 地及丙所有之 C 地設定抵押權予丁,以擔保丁對甲之債權。嗣後,甲未清償,丁即向法院聲請拍賣 A 地、B 地及 C 地,分別賣得 300 萬元、500萬元及 800 萬元。請問丁應以何筆土地賣得之價金主張優先受償?
(A)A 地
(B)B 地
(C)C 地
(D)A 地、B 地及 C 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2
統計:A(18),B(0),C(0),D(5),E(0)
用户評論
【Saan】評論
原則上875條共同抵押規定,我國對於共同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係採自由選擇保障主義,抵押權人欲就何抵押物拍賣取償,取決於抵押權人之決定。但因本題丁拍賣所有的地,所以適用第875-1條,拍賣物中有債務人所有者,應優先取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