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評論
已改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第 51 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