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8.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及妨礙性自主等犯罪 之人,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下列何者並非司法院釋字第 584 號解釋對該條規定所闡述之意見? 
(A)限制曾犯以上罪名之人不得從事計程車業,係對工作權之限制 
(B)限制曾犯以上罪名之人不得從事計程車業,出於保障乘客與社會之治安,係對工作權的合理限制 
(C)限制曾犯以上罪名之人不得從事計程車業,雖屬合憲,但為確保其工作權,國家應提供其他相當之工作機會 
(D)主管機關應隨著社會情況之演變,檢討是否有必要繼續限制曾犯以上罪名之人不得從事計程車業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4
統計:A(23),B(106),C(486),D(210),E(0)

用户評論

【用戶】zbu98654px92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好像是問錯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