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ynn.n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1998年6月24日,「商務仲裁條例」經過修正改名為「仲裁法」,並明定在1998年12月24日開始實施,於是將仲裁制度從專門處理商務糾紛的領域,擴大到所有「依法得和解」的爭議。即「依法得和解」的爭議得提付仲裁。因此,原則上民事紛爭才能提付仲裁,不過刑事上的撤回告訴可能成為提付仲裁的條件,但這可能僅對「告訴乃論」的「業務過失傷害罪」方有實益,對於「過失致人於死」或者其他的非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並不能阻止檢察官的偵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