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Guang Jie】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
【你好Ü థ౪థ】評論
1. 所稱適用機關,得為下列情形之一:(1)二以上機關共同協議由其中一機關訂約者,為參與協議之各機關。(2)由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等機關或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指定機關訂約者,為指定機關及其所屬機關。(3)由主管機關指定機關訂約者,為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5)準此規定,目前尚無通用全國之共同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