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asper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根據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七、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簡單來說,第2項就是廠商在招標過程中有瑕疵,所以不應拿回押標金,就算發還,機關也有追繳的請求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1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決議是認為:如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又依行政程...
【用戶】沈靜文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一)兩者之定義:1、除斥期間:係指權利人不於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因而使該權利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簡言之,係指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時間,又稱為預定時間;除斥期間自始固定不變,期間一過,權利即行消滅,以求法律關係早日確定。範例:民法第90條之規定,錯誤意思表示的撤銷期間為1年。2、消滅時效:係指請求權因經過一段期間不行使,致使該請求權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譬如民法第125條之規定,一般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範例:甲打破乙的花瓶,乙對甲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為15年。消滅時效之制度目的:(1)尊重現有秩序,維護交易安全;(2)簡化法律關係,避免訴訟上舉證困難;(3)在權利上睡眠者,法律不宜長期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