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sh】評論
第29條(代為履行行為義務及代履行費用)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第30條(不為且不能代為履行之義務,處以怠金)
【ColorfulRabbi】評論
(B)不行為義務有一身專屬性,只能你個人自己不去做,行政機關沒辦法代替你,因此用怠金督促你未來之履行。(C)當間接強制的代履行不能達成行政目的時,根據行政執行法第32條,執行方法的變換,採直接強制
【Yi Sin Chen】評論
C錯在既然得由他人代履行之行政法義務,義務人不履行者,那麼按行政執行法第29條應以代履行處理,怠金是「不得由他人代履行之行政法義務」。
【Bella Li】評論
C 如不履行代履行義務 應該是依行政執行法32條強制執行 這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