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9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本辦法之主管機關?(A)內政部 (B)法務部 (C)外交部 (D)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評論主題】16 有關公務員之懲戒與懲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B)同一行為已受刑罰之處罰者,不得予以懲戒(C)同一行為已受罰鍰之行政罰,仍得予以懲處 (D)同一行為在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22條(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已受刑罰或行政罰者,仍得懲戒)
(A)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B)已受刑罰或(C)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第39條(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審理程序,公懲會合議庭必要時得裁定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評論主題】22 下列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敘述,何者正確?(A)不法侵害他人之自由者,必須情節重大,被害人才能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B)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者,必須情節重大,被害人才能請求
【評論內容】
民法
第194條(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評論主題】18 某有限公司開業後,事業蒸蒸日上,為擴大業務範圍,擬辦理增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應經全體股東之同意。若股東不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得經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B)應經全體股東之同意
【評論內容】
公司法
第106條(資本增減與組織變更)
公司增資,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前項不同意增資之股東,對章程因增資修正部分,視為同意。
有第一項但書情形時,得經全體股東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評論主題】16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下列那一個公司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獎懲辦法?(A)員工 5 人之網路購物公司 (B)員工 10 人之鐵板燒餐廳(C)員工 20 人之律師事務所 (D)員工 35 人
【評論內容】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3條(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17 有關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撤銷時,下列何者不得主張信賴保護?(A)受益人必須信賴該等處分 (B)受益人未向行政機關提出相關證據(C)受益人因重大過失不知行政處分違法 (D)受益人必須有相關信賴表現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評論主題】14 關於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2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B)警告性處分屬於行政罰法所稱之其他種類行政罰(C)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最高額新臺幣 l,000 元以下罰
【評論內容】
(A)第27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B)第2條--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 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C)第19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評論主題】13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關於怠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怠金之科處範圍為新臺幣 5,000 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B)依行政法負有不行為義務而不履行者,得科處怠金(C)得由他人代履行之行政法義
【評論內容】
第29條(代為履行行為義務及代履行費用)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第30條(不為且不能代為履行之義務,處以怠金)【評論主題】10 關於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聽證及陳述意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B)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於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C)當事人認為聽證人於聽
【評論內容】
第63條--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評論主題】8 下列有關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員懲戒法對已離職或退休之公務員不適用之(B)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C)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均不公
【評論內容】
(A)第1條 第2項 -- 本法之規定,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亦適用之。
【評論主題】5 根據現行法之規定,關於管轄權移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中央行政機關將其任務委辦直轄市政府,受委辦機關為行政處分時,自己即為原處分機關(B)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任下級機關,受委任機關為行政處分時
【評論內容】
訴願法
第7條(對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C)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第8條(對受委任機關提起訴願)---(B)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第9條(對受委辦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A)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第10條(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D)
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2 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釋字第 601 號解釋之意旨,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之身分與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大法官亦受憲法第 81 條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保障(B)並為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憲法
第80條(法官依法獨立審判)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81條(法官之保障)※增修§5~不適用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司法院)
(1)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2)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
【評論主題】29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本辦法之主管機關?(A)內政部 (B)法務部 (C)外交部 (D)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評論主題】32 關於刑法第 131 條第 1 項公務員圖利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本罪以公務員對於自己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為限 (B)本法並無對於圖利罪設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C)本罪僅限於圖利行為人自己之情形
【評論內容】刑法 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A)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D)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C)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評論主題】4-24 關於行政執行之間接強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間接強制方法包括代履行、怠金及沒入(B)依法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採取代履行(C)依法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 第28條(間接強制方法及直接強制方法)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評論主題】17 關於行政訴訟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B)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評論內容】
(A)行政訴訟法 第13條 Ⅰ
(B)行政訴訟法 第13條 Ⅱ
(C)行政訴訟法 第15條 Ⅰ
(D)行政訴訟法 第15條之1→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或住所之行政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