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構,發現少年有第 3 條第 2 款之虞犯事件者,得請求何機關處理之?
(A)地方法院檢察署
(B)少年法院
(C)高等法院
(D)家事法庭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8017
統計:A(33),B(507),C(1),D(13),E(0)

用户評論

【用戶】annie790708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二款之事件者,亦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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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二款之事件者,亦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