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onn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1.中藥廠對於臨床試驗用藥之製造程序,如尚未確效或未訂定完整之製造管制標準書者,其每批產品之製造過程及原物料之使用,應訂定書面作業程序,並詳實記錄2.批次製造紀錄,應於臨床試驗完成或於產品完成後,保存至少二年,二者以期間較長者為準。3.臨床試驗用藥標示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原包裝產品原標示之有效期間 4.中藥廠應檢驗每一批的產品,確定其符合既定規格5.儲備數量為足供所有規定檢驗所需要之二倍以上6.免於標示有效期間之儲備樣品,應至少保存至該產品或最終產品之最後一批出廠後三年7.試驗委託者或其他數據所有者,應保存所有試驗委託者應負責與試驗相關之必要文件,至試驗藥品於我國核准上市後至少2年。但其他法規規定之保存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