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韋傑】評論
制度性保障:立法者一方面要建立制度保障基本權,另一方面又不能建立不好的制度,而侵害基本權。解釋文: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
【Nadia Chang】評論
制度性保障是大陸法系憲法學上的概念,原來是由法國憲法學者毛利思·歐里烏(Maurice Hauriou, 1856年-1929年)等人發展出來的,其後再由德國威瑪共和時期憲法學者卡爾·施密特(Carl Schmitt, 1888年-1985年)將其概念進行體系化,卡爾·施密特提出了「制度性保障理論」,主張「制度」和「基本權利」二分,認為「某些既存或為憲法所肯認的制度須受憲法直接保護,立法者不得以法律任意變更其核心價值內涵」,這就是原始意義的制度性保障。除了排除立法者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外,制度性保障理論也解決了基本權利理論中有關權利主體的問題。受到制度性保障的制度例如:婚姻制度、私有財產制度、地方自治制度等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釋字384 人身自由、釋字689 新聞自由、釋字380 學術.講學自由、釋字563 大學自治、釋字498 地方自治、釋字605 服公職、釋字396 訴訟救濟、釋字554 婚姻與家庭、釋字461 民意.責任政治釋字601法官獨立審判摩友提供 溫習順便分享
【Sid(已上榜106年地特】評論
如果當年有考生拿3F的大法官釋字去提釋疑應該會給分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