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達達】評論
(A)民法規定之用益物權,為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及農育權(B)用益物權只能於他人之土地設定權利 設定對象(設定標的)不動產役權--他人or自己不動產 (851、859-4)典權-----------他人不動產(911)農育權--------他人土地(850-1)地上權--------他人土地(832)(C)地上權得為抵押權之標的(838 I 本文)(D)用益物權之設定必為有償一定有償的:典權(911:支付典價)可以無償的: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參照:地上權的834、不動產役權的859-2準用834、農育權850-9準用834、農育權850-4、
【Mikey Mars】評論
謝謝6F 陳達達 也謝謝10F betty 的幫助,讓我瞭解錯誤的地方。THANKS
【SUN NI】評論
C.第 838 條: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