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小安】評論
(D)公司得以轉讓股份予員工為目的,經董事會以董事2/3出席,出席董事過1/2同意,收買公司股份
【Rolf.】評論
所以是要全部考生都讀公司法就是wtf
【。。。。】評論
Cd舉例子好嗎
【亂改答案~放狗咬人!】評論
A)158 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收回之。但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利。B)317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C)167 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不得將控制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D)167-1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