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顥銓】評論
依1F的31條來舉例A. 甲為公務員乙之妻,甲與乙共同貪污索賄,甲雖非公務員身分,仍以正犯論B. 以(D)為例,乙既然是科以普通之刑,自非本罪(殺害尊親屬)之正犯C. 以(A)為例,乙論以正犯,但得減輕其刑D.甲與乙是朋友,共同殺害甲之父,甲犯殺害尊親屬罪,乙科以普通之刑,論以普通殺人罪
【Choo】評論
一般犯:任何行為人均適格,以不法行為而成立犯罪。絕大多數的構成要件皆屬一般犯,例如刑法§271Ⅰ殺人既遂罪------特別犯: 又稱「身分犯」。所謂身分犯係指唯有具備特定資格與條件之人始屬適格之行為人,才能實現犯罪之構成要件。其相對於在法定構成要件中,對於行為人之資格與條件未做任何限制,任何人均屬適格之行為人而能違犯之一般犯。而身分犯又區分為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一)純正特別犯: 又稱「真正身分犯」、「構成身分犯」。指行為人的資格條件在於創設刑罰的意義者,若無此種特別資格條件的人,無法獨自不法行為,而成立犯罪,僅能成立教唆犯與幫助犯。例如: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
【(已上榜)歡迎加入本讀書會】評論
破題--簡答所謂無加減身分之人,指該法條規定一身專屬性,其他人無法就該條專屬構成要件論罪。比如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無血親關係之他人只能論處普通殺人罪又比如生母殺嬰罪,非生母之他人 也只能論處普通殺人罪是故比較 B 與 D(B)無加減身分之人,亦得成立該罪之正犯 ~ 白話解釋,A朋友殺害B朋友的父親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 X )(D)無加減身分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白話解釋,A朋友殺害B朋友的父親成立普通殺人罪 (O)
【louise】評論
最佳解的C,以(A)為例,乙論以正犯,但得減輕其刑是否筆誤,應為:以(A)為例,甲論以正犯,但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