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刺必勝G&L】評論
「特殊教育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按障礙程度將聽覺障礙分為下列四類:輕度:聽力損失在25~40(不含)分貝;中度:聽力損失在40~60(不含)分貝;重度:聽力損失在60~90(不含)分貝;全聾:聽力損失在90分貝以上。而衛生署後來又訂出「身心障礙等級」,將聽覺障礙,依優耳聽力損失分為三類:輕度:聽力損失在55~70(不含)分貝;中度:聽力損失在70~90(不含)分貝;全聾:聽力損失在90分貝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