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下列有關家長參與的規定,何者不包括在現行特殊教育法的條文內?
(A)家長應參與 IEP 之擬訂與教育安置
(B)提供諮詢、輔導、親職教育等家庭支持服務
(C)家長有權利拒絕鑑定後安置及特教相關服務
(D)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學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3287
統計:A(97),B(97),C(963),D(134),E(0)

用户評論

單布】評論

解析:(C)《特教法》第 21 條對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如有爭議,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補充:《特教法》第 21 條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及其他學習權益事項受損時,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

我可以!】評論

第 46 條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

Kai】評論

看了很多遍,似乎是沒提到C特殊教育法第 21 條對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如有爭議,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及其他學習權益事項受損時,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前二項申訴服務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28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第 46 條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JJm】評論

第17條(特教學生鑑定與安置程序)  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