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nthia】評論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七、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各類別之方式辦理:2、普通班接受資源班服務學生,在資源班接受直接教學之科目,其成績評量除普通班教師衡酌該生於普通班平時及定期評量外,需納入資源班教師所提供之評量結果,並由各校特教推行委員會自行擬訂普通班及資源班成績合適比例;未在資源班接受直接教學之科目,由普通班教師視學生能力現況彈性評量該領域成績。
【魏宇均】評論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民國 104 年 02 月 13 日 修正)七、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學校應衡酌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優勢管道實施評量,並依學生能力及需求,調整評量之學習領域、內容及方式;其評量調整措施,以及成績計算方式,應納入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輔導計畫,並經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 (二)身心障礙學生因其學習領域之學習節數完全由特殊需求領域替代時,該學習領域成績得採計特殊需求領域之評量結果。 (三)普通班特殊教育學生接受資源班或巡迴輔導直接教學之學習領域時,其成績評量除衡酌該生普通班之平時及定期評量表現外,應納入資源班或巡迴輔導教師之評量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