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皮好聰明】評論
A→民法第281第2項;B→民法第312條;D→民法第749條這三條中均有「承受」二字,故均屬「法定」債權移轉,而債權買賣應為「意定債權移轉」,故選C。
【pig316603】評論
第281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