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4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可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A)褫奪公權已復權者
(B)曾服公務交代清楚者
(C)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
(D)未犯內亂、外患罪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87861
統計:A(111),B(9),C(476),D(1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育法規大意(核心法規分析)
用户評論
【pren】評論
第 33 條(不得任用)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pren】評論
第 33 條(不得任用)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