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LIN】評論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850-1條Ⅰ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A)、(C)Ⅱ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B)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850-3條Ⅰ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D)Ⅱ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Ⅲ農育權與其農育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