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 mercy】評論
第 866 條I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最後階段】評論
容我問一個比較細的問題,若甲將A地設定抵押權給乙後,又將A地設定典權予丙30年,後來甲還不出錢給乙,A地被拍賣,因類似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因(這裡的典權把它想成租房子),所以丙仍可使用至期限滿,但重點來了。一般典權期滿後二年還不出錢來,典物(A地)將會變成丙的,那這樣子A地到底是算去買法拍的人還是丙的呢?拍謝,問題有點長,還請知道的大大能幫忙解釋一下,謝謝
【猴猴】評論
隨題目補充:但不可設定地上權予A後,再為典權的設定於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