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A)票據法第36條前段(B)票據法第73條,一部分之付款,匯票執票人不得拒絕
【笙】評論
(A)票據法第36條: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B)票據法第73條: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 (C)票據法第63條:保證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 (D) 票據法第47條:付款人承兌時,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但執票人應將事由通知其前手。承兌附條件者,視為承兌之拒絕。但承兌人仍依所附條件負其責任。